《山东省实验中学鹊华校区小学项目(补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栏目:工作动态 发布时间:2024-04-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以及《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的要求,现将《山东省实验中学鹊华校区小学项目(补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以及《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的要求,现将《山东省实验中学鹊华校区小学项目(补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山东省实验中学鹊华校区小学项目(补充地块),位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G308以南、S101以西,大吴村西侧,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农田、宅基地,南至闲置用地,西至农田、林地,北至农田、林地,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16.98732°,北纬36.77940°,地块总占地面积为6503㎡。

根据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调查,目标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林地、村庄宅基地、水塘,其中农用地位于地块内西侧及北侧,种植作物为玉米、小麦;林地位于地块内西南侧及东侧,内部栽种树木;村庄宅基地、水塘位于地块内东侧,水塘是由村民自行挖建而成,用于周边农用地灌溉,无养殖历史,房屋为村民自建房,2015年村民自行加盖彩钢瓦屋顶,主要作用为防晒、防漏雨。地块内的使用历史一直变化不大,农田目前还在耕种。根据最新规划,目标地块拟变更为中小学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第五十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中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该地块用途拟变更为中小学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受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委托,山东正维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对本地块开展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本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完成了本次调查工作的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工作,于2024年3月27日完成了现场快筛工作。依据资料搜集成果、现场踏勘调查、污染可能性分析等调查分析结果,本单位编制完成了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污染状况

经过对目标地块历史资料的查询,表明地块内及周边历史溯源清晰,地块一直是农田、村庄宅基地和水塘,农田种植玉米、小麦,耕地种植期间主要使用农家肥和除草剂,使用剂量较小,对目标地块影响有限。

地块周边基本以农田、空地和拆迁场地为主,地块西北侧、东侧和南侧分布有多家企业,经过调查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较简单,产生的污染物基本全部达标排放,并且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或危险化学品等的使用和销售,也不存在污水处理设施等,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在地块内共设置了6个土壤快筛点,在地块西侧设置1个清洁对照点,共采集7个土壤样品进行快筛,其快筛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与地块外清洁对照点基本处于同一水平。

结合《关于印发济南市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济环函[2020]107号)文件,目标地块历史使用情况不符合其中的8种情况。

综上所述,目标地块内的土壤状况较为良好,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本阶段工作可以结束,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中小学用地的开发规划要求。

 三、结论和建议

目标地块内的土壤状况较为良好,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本阶段工作可以结束,地块可以作为规划的中小学用地。

本次调查结论是基于现有规划条件下形成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现有规划对本地块进行开发建设。若规划发生改变,需重新对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以确保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相应规划要求

 

 

委托单位: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

编制单位:山东正维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联系人:由红芝

电话:17864388602

                                      2024年4月